关于对学院录取学生丁晓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19 作者:教务处 点击量:
我院2011年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禁毒学专业学生丁晓(男,高考考生号:11430528152125)因伤病于录取当年入学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该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届满后未入学。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十条第二款和《湖南警察学院学籍管理细则(修订)》(湘警院通〔2018〕48号)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丁晓同学的情况属于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丁晓予以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决定文件名称:《关于对学院录取学生丁晓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的决定》(以下简称《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决定》),文号:湘警院发〔2020〕6号。
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难于联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处理决定,已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丁晓同学如对《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团委)提出申诉,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部门递交申诉申请书及支持申诉理由的证明材料,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诉人姓名、性别、高考考生号及其它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
特此公告。
湖南警察学院教务处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