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 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9-19 作者:admin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践教学环节,规范管理,建立良好的实训教学秩序,保证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教学是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教学实践环节;是学生获得基本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重要部分,不可或缺。
第三条 实验实训教学工作要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结合学校特点,不断吸收当代教学和科学技术的新成果,更新优化实训教学内容和结构,减少盲目性,增加适应性,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实训课程教学体系。
第四条 建立实验实训教学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教学管理方法,利用现代管理手段,实现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的教学管理。使之有利于学生有个性的全面发展;有利于教师创造性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实训教学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实训教学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计划,制定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和实训教学大纲,结合理论知识与实践需求确定实验实训项目,保证良好的实验实训环境、师资、教材,有效控制实验实训教学的过程,严格考核制度,确保实验实训教学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在实验原理、实验方法以及职业技能训练等方面,力争创造不同专业所需的工作环境,使学生在实验实训过程中得到实际工作的模拟训练,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了解掌握国内外实验实训教学工作的新成果、新理念和发展动态,探索实验实训教学的新思路、新方法,更新实验实训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建立完整、规范、科学的实验实训课程教学体系,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水平。
第八条 建立科学的实验实训教学管理体系,制定规范的实验实训教学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实训教学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章 实验实训教学管理
第九条 学院设立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院的实验实训教学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实践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由主管院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教务处负责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的组织和监督,各教学系、部负责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制定,实验管理中心和刑事科学技术系实验室负责实训课程的实施。
第十条 实验实训教学的各项工作必须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制定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落实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和教师,控制实验实训教学的过程,检查实验实训教学结果和质量,总结实验实训教学的经验。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的制定(修订)由各系(专业)负责。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制定(修订)的原则、要求和程序必须与专业培养计划同步进行。实验实训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应全面、系统、科学地安排,便于教学组织与安排,减少盲目性。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审查各系、部《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实验实训指导书》,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实验实训教学工作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督促;对重大实训教学事故组织进行分析处理。
第十三条 实验管理中心参与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的管理和控制,从实验实训教学各个环节入手,做好计划、项目、建设、制度、管理等基础工作,认真做好各环节的落实、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良好的实验实训教学环境。
第十四条 各教学系、部需要开设的实验实训课,任课教师必须先填写《实验项目表》和《实验(实训)教学计划表》,系、部主任核定后,在教学任务分解时统一上报实验中心(刑事技术学直接交教务处)审核,并报教务处核定。教务处在核定后,以“实验教学课表”的形式下达给实验管理中心和刑事技术系。
第四章 实验实训教学文件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实训教学工作、检查实训教学质量、评价实验实训教学效果、编写实验实训教材和装备实验实训教学设施的依据。
《实验实训教训大纲》应体现培养目标对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工作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并规定实验实训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及深度、教学进度、教学方法和评价意见等内容。
第十六条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教学计划设置的实验实训课程,都必须采用国家教育部门颁发的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尚无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课程,学校应按照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统一格式(及要求)组织各系、专业有丰富教学经验和相应教学管理经历的人员拟订(修改),系、部主任负责审核,经院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制定修改,应计算工作量并视为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编写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实践性、整体优化的原则,具体内容及要求:
(一)本实验实训教学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及作用;
(二)本实验实训教学课程应达到的培养目标(目的);
(三)学生应掌握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实验实训项目的选定和学时分配,明确各实验实训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五)选定实验实训教材(讲义)或实验实训指导书;
(六)实验实训教学的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实验实训教学目标的实现,实验实训项目的选定必须符合实验实训教学的规律,杜绝随意性、草率性。确定实训项目(内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从培养目标的总要求,对传统型实验实训项目进行认真筛选和更新;
(二)注意培养学生实际动手操作能力、自学能力、独立观察、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
(三)循序渐进,由易到难,基础课在安排基本训练和必要的理论验证的基础上,适当安排一些设计性实验;专业课结合工作实践,多安排综合型、设计型实验实训项目;
(四)注意课程之间的相互衔接和相互配合;
(五)因材施教,有必做实验实训课,也有选做的实验实训课;
(六)除必要的经典实验实训项目外,所选实验实训项目应具有适用性。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课必须有实验实训教材或指导书,学校规定应尽量选用较高质量的教材或指导书,也可根据实验实训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实训指导人员编写实验实训教材(讲义)或实验实训指导书,经教务处批准后使用。实验实训教材编写,计算工作量视为教学科研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教材、指导书和讲义基本内容应包括:实验实训目的、性质、任务、原理、方法步骤、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有条件的实验实训室应注重自编实训教材以提高实验实训教学水平,实验实训教材的内容要与理论教学内容相结合,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其他实验实训教学文件(如:挂图、表格、课件、实训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等)也是进行实训教学所必备的教材,任课教师应根据实训教学大纲要求,精选或编制。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课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进教室。
第五章 实验实训教学环节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教学开课条件:实验实训教学环境、设施及设备、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实验实训项目、教材(或实验实训指导书)、课程计划、课程表、实验实训教师或指导人员、教案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制度)等均按规定要求准备就绪。
第二十三条 新上岗的任课教师和实验实训指导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并经系、部教学督导组考核后方能上岗,对新开设的实践操作内容,要求任课教师和实训指导人员必须试做成功后,才能对学生开出。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或实验实训指导人员要认真上好每一堂课,必须做到:
授课要求:条理清晰,概念准确,重点突出;语言精练,规范,生动;板书工整有序。
示范要求:实际操作熟练,动作规范,重点、难点的操作过程应做到边讲解、边示范、边操作,保证学生听懂、会做,达到训练的要求。
实验实训教学过程要体现职业技能教育特点: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重视学生智力开发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强化职业技能的训练,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探究性学习和富有个性的学习,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 课前准备:
(一)任课教师必须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包括:上课所需各类实训教学文件、模型、仪器、设备等,实验实训教材(讲义)或指导书应在课前发到学生手中。
(二)学生第一次上实验实训课,实验实训任课教师负责向学生全面介绍实验实训室概况、实验实训室的设施和仪器设备、实验实训室的管理规章制度、注意事项、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学生实验实训守则》、课堂纪律等。
(三)凡需预习的实验实训课程,任课教师应提前通知学生。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实训预习,经任课教师抽查合格,方可上课。
(四)根据实验实训课程的特征,选择适合的教学形式,做好实验实训课程的学生分组。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过程:
(一)清点学生人数,按照课程要求进行分组,凡无故不上实验实训课或迟到十分钟以上者,均以旷课论处;
(二)任课教师必须按照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规定和授课要求,完成实验实训课程教学任务,教学中应严明课堂纪律,保证实验实训秩序,认真负责,确保学生自己独立操作完成。
(三)任课教师要做到勤巡视,了解学生实训情况;勤提示,启发学生思考;勤示范,培养学生正确操作方法。坚持高标准要求,坚持发挥学生的独立性,坚持人人动手操作。
(四)学生必须认真上好每一节实验实训课,掌握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做好实训(验)数据记录和分析,实训(验)结束,任课教师要对学生实验实训结果进行审核,有错误的要求纠正或重做。学生要按规定清理场地,检查仪器设备状况,填写《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记录本》,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训场地,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
(五)实验实训过程中,对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任课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实训,对造成事故者、损坏仪器设备者、丢失工具者,均应追究其责任,并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实验实训报告,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分析严密,测试结果及数据处理正确,字迹清楚、图表完整。任课教师或实训指导人员对学生的实验实训报告要全部认真批改、评分,并登记实验成绩,不及格者,要重做实验或重写实训报告。每个区队每个实验项目交5份优秀实验报告至实验管理中心存档。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或实训指导人员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实验实训情况记录本》(台账),特别是实验实训人数、设备使用、实验实训效果等内容应有详细说明,在实验实训教学中发现新思路、新方法应及时总结,对发生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九条 考核制度:
(一)单独设立的实验实训课,可单独考试(考查)。考试内容包括实验理论、实验实训操作和综合实训能力。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动手能力、完成实验质量情况等,按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各占的比例值,计入总成绩。
(二)实验实训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并按重修课程的规定收取重修费和实训材料费。
(三)实验实训课程考核成绩由教师登记入册,报教务处进行成绩登录,并纳入学生学籍管理。
第六章 实验实训教学档案
第三十条 实验实训教学档案是实验实训教学过程中形成的有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课件等各类媒体记录的集合,是考核实验实训教学效果,加强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制定实验实训教学计划、总结实验实训教学经验,研究实验实训教学规律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实验实训教学评估、人员考核、评优等提供凭证材料。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实训教学归档范围:
文件类:上级下达的有关实训教学及管理文件等;
教学管理类:实验实训室设与规划、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办法、细则、制度、守则、学期(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实验实训教学工作大事记等;
教学文件类: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教材、指导书、实验实训项目、实验实训教案、课件等;
教学资料类:教学任务书、实验实训课授课计划表、实验实训课程表、实验实训课记录、实验实训报告样本、考试试题、试卷、学生成绩单、参考书、实验实训教学研究论文等;
其它材料类:教师及指导人员培训进修计划、教师一览表、教学与实训研讨、教学经验交流等。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必须设兼职(或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实训教学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并按归档要求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七章 附 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条款,另行发文补充、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