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学生毕业实习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5-26 作者:admin 点击量:
湖南警察学院
学生毕业实习管理暂行办法
湘警院教【2010】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实习是高等学校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毕业生走向社会和上岗前提高全面素质的必经阶段。为了加强对我校学生毕业实习的管理,全面提高实习质量,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毕业实习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实习的目的在于开阔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激励学生的敬业、创业精神;提升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条 毕业实习由教务处、学工处和相关系部共同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毕业实习工作规划和规定的制订、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的处理;学工处和各相关系部负责各专业毕业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毕业实习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全校毕业实习的计划(实习计划的内容包括:毕业实习的目的与要求;实习的组织领导;实习时间的安排;实习地点的安排;实习内容;实习的方法与步骤;实习纪律;实习总结与考核等)和其他有关管理规章制度。毕业实习前,要将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发给学生;
(二)负责全校实习经费的预算和管理;
(三)负责全校实习工作的检查监督、评估、总结和交流;
(四)协调与实习基地的关系,处理各种重大问题;
(五)负责公安专业实习生的统筹安排。
第五条 学工处和各相关教学系部负责本系毕业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实习计划组织召开实习动员大会和实习学生干部会议;
(二)组织实施实习计划(确定指导教师,选择实习地点,学生的分组和实习过程的管理等);
(三)负责实习经费的安排与开支的审核;
(四)检查实习的进展情况,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五)组织实习的考核和交流,负责制定实习成绩的评定标准;
(六)组织学生实习成绩的上报和归档。
第六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执行毕业实习计划,做好实习前有关准备工作;
(二)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状况;了解和处理实习中的业务和生活问题,定期向系部及实习单位汇报;
(三)认真指导学生实习,严格要求,不得放任自流;
(四)按照规定发放实习经费,要求专款专用;
(五)组织学生做好毕业实习总结报告、专题总结和小组鉴定,批阅实习报告,评定实习成绩并写出书面评语;
(六)毕业实习结束后,负责实习工作的总结,书面向系部或教务处报告。
第三章 实习安排
第七条 本科毕业实习的时间一般安排在第八学期,专科毕业实习的时间一般安排在第六学期,实习时数为三个月左右。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书面报教务处和主管院领导另做安排。
第八条 公安专业学生采取在各市、州实习基地城区集中实习的办法,普通专业学生原则上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各市、州实习基地尽可能安排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过硬的民警担任公安专业学生实习指导老师。
第九条 毕业实习的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一)集中实习:由各系部统一联系实习单位,由指导教师带队,集中进行;
(二)委托实习:在实习条件较好、指导力量较强的情况下,可委托实习单位全面指导,但应派教师巡回指导,协助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和技术指导;
(三)分散实习:
1.与科研项目结合进行实习:对经费比较充足、又能够完成实习目标的科研项目,可以将实习任务与科研项目结合起来,由课题负责人指导,同时保证学生有一定的时间在生产第一线实习;
2.回当地有关厂、场、所等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各系部可根据专业性质制定措施,允许部分学生自己联系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实习点,以加强实习的针对性。
第四章 实习纪律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安定和实习教学秩序;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毕业实习,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实习者,须事先征得所在系部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学工处和主管院领导批准。实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向指导教师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队;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爱护劳动工具、仪器设备,保证实习安全,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无故不按时上交毕业实习报告和实习作业的,其成绩按不及格论。实习成绩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凡在实习中严重违纪及不参加毕业实习的时间超过毕业实习规定时间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毕业实习成绩,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五章 实习成绩考核
第十五条 毕业实习成绩考核采取考查方式。考查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分制。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在毕业实习中的表现及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相应的成绩。毕业实习成绩考核的具体办法参照各专业毕业实习成绩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实习成绩的分布原则上应呈正态分布,严格控制优秀的比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9月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