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教材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18 作者:admin 点击量:
湖南警察学院教材管理暂行规定
湘警院教〔2013〕19 号
第一条 教材是学院保证教学的重要工具。搞好教材管理和计划供应是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的重要手段。为规范教材管理,根据《湖南警察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材管理的范围和要求
(一)凡教学计划内所设课程的教科书、讲义、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教师参考书等均属教材管理范围。
(二)教学计划内开设的课程20课时以上均应有相应的教材或讲义。
1.教材的选用原则:
(1)适用性原则:遵循教育与教学的基本规律,所选教材符合本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目标和要求;
(2)先进性原则:所选教材体现教育观念和知识体系的新颖,教材编写技巧和教材内容具有先进性;
(3)科学性原则:所选教材的体系、编排符合认识规律,概念的说明、原理的论证、数据的引用、公式的推导等准确无误;
(4)多样性原则:有条件的课程、专业尽可能地选用电子、音像教材、CAI教材、外文教材等。
(5)优先选用原则:为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材编写,提高教师学术水平,凡经学院正式立项或推荐参编的我院教师主编的本科教材,可以优先选用。
2.教材选用的范围:
(1)教育部高等教育规划教材;
(2)公安部规划教材;
(3)教育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
(4)获国家级优秀奖或省部级优秀奖教材;
(5)教育部推荐或著名高校系列教材;
(6)社会公认,质量较高,适合我院教学且受师生欢迎的其他教材。
3.教材选用程序:
(1)任课教师要广泛了解和比较本门课程有关不同版本的教材,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遴选质量较高、适合我院教学需求的教材,提出拟选教材计划;
(2)系部领导对教研室所选教材要认真审查,严把质量关,保证开出的每一门课程都选用高质量教材;
(3)教务处对各教学单位的教材选用进行监督和初审后交教材工作委员会审定;
(4)选定的教材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宜经常变动。选用的教材原则上应该是近三年的最新版本。
通过学院招标采购的教材和自编的教材,均由教务处教材科统一验收入库。教材科对教材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损坏,并要求建立完整的教材明细帐目,实行微机管理。
第三条 教材的订购
(一)教务处教材科应在每学年春、秋两次向各教学系部发放教材征订单并附该系部所有教材的库存数。经教研室集体讨论后由教研室主任详细填写,报系(部)办公室主任汇总,系(部)主任审定签字后送教务处。教务处初审后制定教材、教参采用计划,交教材工作委员会审定。无订购计划的教材不予采购。
(二)凡已订购的教材,不得轻易变动。由于特殊原因必须变动时,由教研室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系(部)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至少提前1个月办理改订手续。
(三)订购教材应根据每届学生使用、现有库存数、教材下次出版时间等情况,本着既要保证教材供应,又不要过长时间积压资金的原则适当确定订购数量,一般情况下,教材的订购数量以一届为宜。
(四)院内自编教材、讲义、实验报告书,需批量印刷的,应由系(部)主任召集有关人员会审通过并经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教务处负责安排印刷、定价或购进,由教材科保管、供应。
第四条 教材的发放
(一)教务处于每学期开学前三天发放教材。
(二)任课教师、实验辅导教师可凭课表领取所任课程的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一本(套)。对非所任课程的教材原则上不予供给。如确属教学需要,需经系(部)主任和教务处领导批准后限量供给。
(三)外单位来院进修、听课的学员所需教材、讲义的费用自理。
(四)学院举办的各种短训班所需教材原则上应有预订计划。
(五)教师三年领用一次教材(更换新版本除外)。教务处建立教研室和教师个人领书登记本,以便核对、清查、发放。
(六)为便于各系(部)领导听课,了解教学情况,配给各系(部)本系(部)各门课程教材一套,由各系(部)指定专人管理。
(七)给新进教师发放教材时,可同时配给4—6本配套教参、业务教材。
(八)外单位如在我院购买教材,需在保证我院教材供应的前提下,经教务处长批准后方可购买,购买公安业务教材需凭县以上公安机关介绍信并经教务处长批准。购买教材的款项全部交学院财务。
(九)本院自编的教材,如需赠阅和交流,需由有关教研室提出赠阅、交流范围和数量,经系部主任、教务处长和主管院长批准后,送教材科办理。外购教材一律不赠阅、不交流。
(十)学生遗失教材,由学生本人或该区队学习区队长持学生证到教材科办理补购手续。教材科根据库存情况酌情处理。学生中途退学者,不办理退书手续。
第五条 教材科样品书的管理
教材科建立教材样品库,凡教材科订购的新教材都留有一本样品书陈列在教材科办公室,供全院教师开展教学工作时参考。一般情况下,样品书不外借。
第六条 教材的报废
对于近期使用过的库存教材,原则上全部使用完毕后才可更换新版本,确属不宜再继续使用的库存教材又无法转售的,以及长期积压的教材,经教务处长和主管院长批准可予报废。报废教材款由院财务予以冲销。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