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教材编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18 作者:admin 点击量:
湖南警察学院教材编审管理暂行办法
湘警院教〔2013〕18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材建设,确保教材编写、出版、选用质量,保障编(著)译者的正当权益,依据《湖南警察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章程》和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材编审的适用范围:学院组织编写或教师个人要求编写的教材。本规定中所指教材包括教科书、讲义、大纲、实验指导书、案例汇编、资料汇编、音像制品、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多媒体软件及其他有关专著、译著、参考资料等。
第三条 教材教参稿酬支付与奖励的适用范围:经教材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编写的教材、教参、讲义和教学大纲;经教材工作委员会研究同意印发的图书资料、案例选编、索引等辑录稿或汇编稿;被学院采用的翻译稿。
第四条 教材立项标准
(一)课程教材短缺,无正式出版教材,确有编写必要;
(二)教材编写目标明确,章节内容编排合理,有详细编写大纲;具有鲜明特色;
(三)教材适用专业层次多,使用量较大;
(四)公开出版可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我院教材分三级立项: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国家级和省部级教材立项由教务处依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组织推荐。校级教材立项,由教务处依据教材建设规划组织进行。
第五条 教材编写按个人申报——系部初审——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者填写《教材建设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汇总,提交院教材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教师应校外邀请主编、参编教材并要求学院承购的,须先到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在教材工作办签署初步审核意见并经教材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学院方可承购和使用。
(三)公开出版的教材必须在本校试用该讲义两届以上,并没有不良反应后方可申请出版。
第六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必须为我院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曾承担拟编教材相应课程教学至少两轮以上,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丰富的教学与编写教材经验。主编应承担主要的编写任务、全书的统稿和校稿工作,同时对教材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原则上应有中级以上职称。
第七条 教材书稿的审查实行主审责任制,具体程序如下:
(一)主审由主编推荐人选,报教材工作委员会主任审批或由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聘请相关学科、专业的院内外专家担任;
(二)主审审稿完成后填写《教材审定意见书》,连同书稿一起交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三)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主审意见及时反馈给主编,主编根据意见修改书稿后再次经主审审稿后将修改稿送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教材的印刷
(一)经教材工作委员会审议同意立项的教材,主编应按计划规定的时间交稿,不能按时交稿的,要向教材工作办出具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延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自动取消该立项,且不得再申请立项;
(二)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需确定印数,做好出版和印刷事宜;
(三)承印单位交货时,主编应协助教材工作办人员检查其数量、质量,做好入库、入帐工作;
(四)自编教材印刷数量一般为2—3届学生用量。如另有需要,再追加印数。
第九条 稿酬标准和奖励
(一)稿酬标准
凡由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同意立项、出版的公开教材,学院按印刷数量和稿件类的情况发放稿酬。
1.稿酬发放标准:
出 书 形 式 |
稿件类
每千字酬金(元)
印刷数量 |
编 著 稿 |
翻 译 稿 |
摘 编 稿 |
修订稿 |
案 例 稿 |
审 定 费 |
内印 |
2000册(份)以上 |
33 |
30 |
10 |
10 |
12 |
3 |
出版 |
3000册(份)以上 |
35 |
33 |
|
12 |
14 |
3 |
2.凡按规定程序申报的教材无论出版或内印,付给编者稿酬,由主编按责任和工作量的大小分配给参编者。主编审稿费不再支付。
3.内印教材印数不足2000册的,学院按稿酬发放标准的50%支付编者稿酬;印数累计达到2000册的,学院按稿酬发放标准的100%补齐。
4.重印的书稿,无稿酬。
(二)特殊教材的折扣
教师应校外邀请主编、参编教材并要求学院承购的,原则上一次性接收的数量不得超过我院近三年所需的该教材数量,教材折扣定价与当年的公安类教材折扣相同。
(三)教材奖励按《湖南警察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支付稿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字数计算,即以印刷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行数计算。文字和末尾排不足一行的和占行的题目按一行计算。诗词每20行作千字算,旧体诗词稿每8行作千字算。
第十一条 书籍和刊物中的前言、目录、注解、说明、页码、索引、复制的图表和注明属转载的文件、例文以及其他材料,均不计稿酬。
第十二条 由学院立项出版的教材,版权归学院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印。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