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院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及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5-26 作者:admin 点击量:
湖南警察学院
院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及奖励暂行办法
湘警院教(2011)12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做好我院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国家级和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或个人。主要目的是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三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 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符合上款规定,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属校内首创或在校内取得较大反响或有突破进展者,可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实践检验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在同等水平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教学成果奖励的工作重点是奖励能够针对目前公安高等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效果的成果。
第四条 评奖标准
(一)选题有意义,内容有新意,经过调查和研究,将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上升到理论高度加以说明,提出解决的办法、建议或方案,得出了某些新的结论,在校内有一定影响,可评为三等奖。
(二)选题有重要意义,经过比较系统周密的调查和研究,对教育教学改革的某个方面有一定的补充和发展,提出了鲜明的新观点、新结论,在校内有重要影响,可评为二等奖。
(三)选题有重大意义,经过系统周密的调查和研究,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较大步伐,对提高教学水平、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等方面提出了十分重要的新观点、新结论,材料翔实,结构严谨,逻辑性强,有重大的理论与应用价值,其实践结果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肯定,在省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可评为一等奖。
第五条 成果的申请
(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2.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3.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下同),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集体完成的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请。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二)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指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三)申报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部门或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两个以上不同部门或不同部门的个人申报成果者,应由第一主要部门或第一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
(四)成果申请人认真填写《湖南警察学院校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交反映成果的主体材料(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经验总结等);按要求份数将其复印件、成果原件及有关材料一并交至教务处。
(五)各教学管理部门、教辅部门、教师或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 成果的评审方法及程序
(一)评审
1.教务处负责受理成果申报,并根据评奖标准,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对材料中的疑点问题,要求申报单位或申报人作出说明。
2.教务处将材料汇总后,聘请一批学术造诣较深,实践经验丰富,办事公平公正、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予以评审,其程序为:
首先,由评审委员分别审读各项成果材料(每项成果审读委员不得少于三人),按评奖标准对申报成果逐项打分、排序,提出入围建议,写出简要的审读意见。
其次,由审读委员逐项汇报审读情况和取舍意见。
最终经民主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投票须有五分之四以上评审专家参加,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方有效。
3.评审结束后,教务处总结评审情况,写出评审总结。
(二)公示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全院教职工监督。评选出的拟获奖项目,在全院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拟获奖成果等级、成果权属有异议,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和事实根据,向评审办公室投诉,但须写明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学院对提出异议的部门或个人将给予保护,对诬告者将追究责任。对有争议的结果,学院将组织力量或责成有关部门核实。如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即取消成果获奖资格。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者,报请学院行文。
第七条 奖项与奖励
(一)我院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成果特别突出的可授予特等奖。
(二)获奖的成果,由学院颁发证书、奖金。其奖励金额是特等奖五千元,一等奖三千元,二等奖一千五百元,三等奖一千元。
(三)获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的,方有资格推荐参加省级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八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