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19 作者:admin 点击量:
为了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范围
(一)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成套购置或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三)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国家教育委员会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一)学校或使用部门根据教学和学科发展规划,合理制定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部门持购置计划到设备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论证报告表》,经实验管理中心(系部)、实验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报设备管理部门。
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三人以上专家进行论证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包括重点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量(使用机时)和水平情况。
2.拟购设备的所购仪器设备的性能分析,先进性、适用性、前瞻性及性能价格比分析(含市场调研情况,如:仪器设备适用科学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学校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严格控制重复购置。对于20万以上的仪器设备还要考虑本校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对于40万以上的仪器设备还要考虑省公安厅、长沙市公安局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充分考虑资源共享(含共享方案)。
4.拟购仪器设备的经费,包括附件、零配件、耗材、软件配套经费及购置后的运行、维修费用(每年不低于购置费6%)的落实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运行条件(包括房间、水、电、气等)及各项辅助设施的落实配套情况及安全、完备程度。
6.仪器设备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效益预测和可能承担风险的分析。
第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及档案管理:
(一)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当即组成由设备管理处、使用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共同开箱验收。如果在验收安装过程中发现有数量、质量的问题时,应在索赔期内及时办理索赔事宜。
(二)大型设备的档案归档范围:
1.大型设备申购书、可行性报告、论证报告、订货合同、结算单(包括发票付本)、免税率、报关单、保险单、商检证、运输单、来往信件等相关资料。
2.随机资料:装箱单、合格证、保修卡、使用维护说明书、调试、验收文件(测试数据、性能鉴定材料)、技术图纸、照片、操作规程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3.运行和设备功能开发记录、使用记录、年使用机时统计表。
4.维修资料:检修记录、故障记录、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等。
5.使用管理负责人资料、主要使用人员资料。
(三)大型设备的档案管理:
1.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员(含兼职),归档和管理档案文件资料。
2.资产管理处应存有档案资料索引和必不可少的资料复印件。
3.档案保存期限:大型设备档案保存期限和设备的使用年限同步。
第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一)大型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对于通用性强,可为多学科服务的贵重仪器设备由申请单位专管,向全院开放。同时建立健全为全院共享服务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实验管理中心(系部)贵重仪器设备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每台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四定”(定人、定岗、定任务、定房间),仪器设备负责人要“三懂”(懂原理结构、懂操作方法、懂简单维护)。仪器设备负责人对贵重设备安全运行全权负责;未经仪器设备负责人同意,任何个人不得动用设备,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皆由本人负责;大型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在仪器设备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
(三)每台贵重设备都要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管理制度办事。
1.操作规程;
2.维护保养制度;
3.保管岗位责任制;
4.安全制度;
5.运行记录制度;
6.交接班制度。
(四)大型设备一般不准拆改或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卸或分解时,应经教务处和国资处批准。
(五)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有精确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五条 大型设备的修理按《湖南警察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大型设备的报废,符合《湖南警察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失)暂行管理办法》中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先由设备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湖南警察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失单》,加盖公章后送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后,提出大型设备报废鉴定意见,报主管院长和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凡本办法中未提及的各项事宜,按相应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