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关于教师上新课和新教师上课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1-05-26 作者:admin 点击量:
湖南警察学院
关于教师上新课和新教师上课的若干规定
湘警院教【2010】7号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办学层次的升格,适应学院不断增设新专业、调整课程设置体系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要求专职教师必须能够承担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与需要,能够积极承担新开课程的教学任务,这就是指教师上新课。
第三条 教师上新课的条件及要求:
(一)已通过教师岗前培训等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
(二)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外出进修学习新任教课程一学期或一学年。若是承担公安类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原则上须分别到公安部门锻炼两个月、半年、一年以上。
(三)任课前必须按照新任教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熟练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教材并掌握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若新开课程没有教学大纲,应先编制教学大纲。
(四)作出全课程教学方案的总体安排及教学法准备,完成该课程详细的讲授提纲和习题,制定学期授课计划,并做好实验实训或上机操作等准备工作。
(五)由(系)部组织试讲,对试讲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结合教研室推荐意见,对新开课教师能否独立担任该门课程主讲工作的能力作出判断,将结果报至教务处。
(六)上新课的教师应主动向其系部报告教学进展情况,虚心请教,各系部、教研室要对上新课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全过程的重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新开课教师,如发现该教师不能很好完成教学任务或教学效果很差,经系部研究,报教务处审核,撤销其独立讲授一门课程的资格,重新参加培训或建议人事部门调离教师岗位。
第四条 新进教师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根据教研室的安排,跟班听课一轮以上,并须经过对拟开课程的辅导、答疑、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学生实习等助教环节的严格训练,由教研室和系部领导考核合格方可任教。其培养程序可以参考第三条。
第五条 教师上新课,课时酬金按一个标准区队课时数×1.1计算。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