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关于课表编排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1-05-26 作者:admin 点击量:
湖南警察学院关于课表编排的有关规定
湘警院教【2010】6号
第一条 课表是学院组织、安排教学,实施专业教育的基本依据,它是组织实施教学计划和落实开课计划的制度化表格。课表把教师、学生和学院全体工作人员组织起来,确定了每天、每周、每学期的各项活动安排,它的合理性和稳定性直接关系到学院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为确保全院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建立合理而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课程表编排的科学性,特制定本规程及办法。
第二条 编排课表坚持严格执行教学计划的原则。教学计划是高等院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的具体体现和实施方案,是学校全部教学工作的基本纲领,也是组织教学和管理教育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如需变更教学计划,需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再按更改后的教学计划编排课表。课表的编排要按照教学计划科学地安排学科的先后秩序和连续授课时数,统筹全局,合理安排。
第三条 编排课表坚持自觉遵循教学规律的原则:教学规律是教与学的各要素在教学过程中的内在联系,体现在课表编排上,就是要使课表编排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学习效率。这就要求教务处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及教师的具体情况来安排课表,应充分考虑师生的身心健康、工作强度、接受能力等因素,保证学生在一天、一周和一学期中学习的高效率,在排课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每天上午应安排难度较大的学科基础课或较为重要的基础课或专业课,下午应安排一些教学活动和较易理解的课程,如实验课,体育课,习题课,选修课等。
(二)每门课程在排课时,一般应以2节课为限,不能连排4节,两次课之间应有天数上的间隔。特殊专业的特殊课程经批准后除外。
(三)文理科、公共基础课与专业课,形象思维为主的课与抽象思维为主的课要适当搭配,交错编排。一般将抽象思维为主的课排在上午。
(四)理论课和实验实训课的编排时间不要相隔太长,在每门理论课的同一天或第二天安排实验实训课,以利于保证所学知识的完整性,使学生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
(五)一周中每天的排课时间应均等,不允许某天排课过满,某天不排课,或上午不排课只下午排课,上课时间和学生自习时间应合理安排,我院规定为周二、四下午为师生活动时间,原则上不排课。
(六)同一门课程如果学时较多,排课时要有适当的间隔,以便学生有时间复习消化理解知识,从而保证有较高的教学质量。
(七)不同层次学生的相近课程或课程编码不同的课程不允许合班上课。
(八)对于年纪大、身体弱或科研任务较重的老师在排课时间和教室选择上应给予适当照顾,优先排课。
第四条 编排课表坚持充分利用教学资源的原则。在教学过程中,有些课程需要共同使用学校的场地、多媒体教室等,对此要合理安排,提高利用率。因学教室资源,尤其是多媒体教室资源相对短缺,要求编排课表时要严格根据班级人数确定教室大小,严禁小班占用大教室上课;学生活动要使用设备,需经严格的批准程序,不能对上课形成干扰。为保证多媒体教室使用的合理和高效率,各院系(部、中心)应着眼于全校大局,切实根据教学所需和上课学生人数向教务处提出使用多媒体教室的申请,教务处用限制权限的办法对各院系(部、中心)使用多媒体教室进行控制,以避免无序抢占多媒体教室的现象发生。
第五条 编排课表坚持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的原则。首先是各院系(部、中心)与教务处之间要相互配合,教务处在尊重各院、系意见的基础上排课,在不违背排课原则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教师的合理要求,若因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时,各院系(部、中心)要服从学校大局,任课教师应该服从整体安排,以确保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本规定从2010年9月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